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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少年對於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知識、態度與行為之研究
根據文獻資訊,全世界早有許多先進國家開始實施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世界醫學會
(WMA)一再聲明:「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,並符合醫學倫理。」(台灣安寧照顧基金
會,2007)可見保障病人自主權不僅是國際潮流所趨,也為國際社會認可為主流價值(安寧照
顧基金會 pdf ),這裡我們試舉美國為例:美國聯邦法院判決病人有權拒絕任何醫療措施,包
含任何延長生命的餵食餵水。(Federal judiciary of the United States, 1990 年 Cruzan 案)之後
更通過《病人自決法》(Patient Self-Determination Act),並確保病人的自主權利。由此可知,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在國際社會上已逐漸被接受,我們必須對病人抱持著尊重與友善的態
度。
一、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
(一) 什麼是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?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主要是保障病人的權益,此法中明確的保護了每個人的知
情權、選擇權與抉擇權,同時確保了病人的自主權能獲得法律的保護與貫徹 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同時也維護了醫療人員在面對病人的五種臨床狀態時,能夠完
全的受到法律的保障。
(二) 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推動時間與台灣推手
透過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整理,在其他先進國家早已開始實施(詳如表一),在臺
灣有許多醫學案例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並沒有受到完全的保護,政府在推行安寧
緩和醫療條例時,成效並沒有明顯,而政府也沒有積極的推動這項法條,這讓諸多
的民眾並不知道這項法條的存在,因此,才會有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出現。
表一、各國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發佈年份
國家 美國 英國 德國 澳洲 泰國 香港 台灣 義大利 韓國
發佈日期 1990 2005 2009 2009 2011 2014 2015 2017 2018
(資料來源:病人自主研究中心 https://parc.tw/trend/world)
而臺灣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背後推手就是罕病天使-楊玉欣立委,她在
2012 年當選立法委員時就開始思考病人的自主權利,在她的積極推動之下,台灣作為全
亞洲第一個成立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國家,在 2019 年 1 月 6 日正式上路。
楊玉欣立委本身就患有「三好氏遠端肌肉無力症」的罕見疾病,在談論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
時,她曾提及《醫療法》針對醫療機構、《醫師法》針對醫師,在過往法規規範中,沒有
一項正式法條是專門為護病患本身的權利,這讓她決定為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奮鬥,不僅
僅是為了自己,同時也是為了正在承受醫療急救痛苦的病患們發聲。
許多民眾會認為,本法僅保障末期病人,但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不只有保障末期病人,
還包括了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態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、經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疾病
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
(三) 立法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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